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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条件探究:法律背景下的要求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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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条件探究:法律背景下的要求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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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主体是那些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关于这一权利的具体行使条件,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行使主体必须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股东必须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若在六十天内无法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有权在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小股东能否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对于小股东而言,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些情形包括:公司连续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其他解散原因发生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若您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专业法律咨询,欢迎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获取专业律师的解答。我们推荐您阅读以下文书: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个人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以及公司代持股份协议范本等,以便更全面地了解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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