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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排除人群解析:哪些人不宜成为激励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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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排除人群解析:哪些人不宜成为激励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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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存在一系列的规范与限制。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那么,哪些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呢?接下来,由123律师网为您详细解读。

一、关于股权激励的对象哪些人不能是

除了上述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及其实控人及其亲属外,以下人员也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宜的人选;

2.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认定为不适宜的人选;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

4. 依照《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上市公司,关于监事是否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法规并无明确禁止,因此一般认为非上市公司监事是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

二、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有没有限制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与定增对象不得超过10人的限制相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人数上没有明确限制。上市公司在有限期限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未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限内的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票数量,其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当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上市公司应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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