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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司法考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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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司法考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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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独立人格在资本集中、降低投资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就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在我国,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的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以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由逃避执行、荒废债务已成为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旨在从法院执行的角度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

一、公司人格滥用的表现形式

本文所讨论的“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含义在于其团体性和人格独立。人格独立意味着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财产独立性、责任独立及有限性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公司的这种独立人格特征,使得投资者的风险得以控制在一定范围,起到了资本集中和鼓励投资的作用。公司的人格独立性往往被滥用为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的工具。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制度混乱以及立法空白使得执法者难以对滥用公司行为予以制止和惩罚,这无疑助长了各种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行为。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人格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司人格先天不足。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骗取法人资格等行为。

2. 挂靠企业及承包企业。在挂靠和承包行为中,被挂靠、被承包的公司往往丧失了其独立人格,成为挂靠者、承包者的工具。

3. 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这些公司与党政机关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其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4. 虚设股东开办的一人公司。这类公司的公司人格极易与股东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

5. 公司人格混同。有操纵权的股东成立多个公司,这些公司之间的人格实际上处于混同状态,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

(六)个人以企业法人身份从事不法行为的现象。公司股东、董事、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承包人,利用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预付货款,并向金融机构大量借款,以供个人消费挥霍。虽然这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是企业行为,应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法人人格已被滥用,成为个人从事非法行为的工具。这种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在进行法律执行过程中经常遭遇。由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表面合法性,往往使受害者无法维权,也令法院的执行法官感到无奈。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探讨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解决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从上述滥用公司的情况看,如果过于拘泥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仅仅承认公司形式的表面现象,必然会损害权利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美国法院以判例形式首创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使公司制度更加完善。

所谓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当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而实际上丧失人格的独立性,并被利用来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时,法律将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并要求其控制者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负责。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不是对公司的独立人格特性进行否定,而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内涵的严格遵守。因为被否认的公司实际上已成为被控制、被利用的工具,其独立人格已经丧失。就像事物的两面性一样,对其反面的否定,就是对正面的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应理解为对独立人格的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当公司人格的滥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带有明显欺诈性,使真正应承担责任的人逃避责任,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法律出于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考虑,必须采取救济措施,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正是基于这一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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