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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油气田与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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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油气田与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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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针对开采于海洋或陆地上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如果在1日之前已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些合同将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而不再缴纳资源税;自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则需缴纳资源税,并停止缴纳矿区使用费。

对于在海洋中开采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从1日开始也将开始缴纳资源税,同时停止支付矿区使用费。

关于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的部分,对于海洋或陆地上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其资源税的计算是以该油气田开采出的原油、天然气在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后的实际产量为依据。这个课税数量将以实物形式进行计算。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资源税的代扣工作将由作业者负责,而申报和缴纳事宜则由中国公司这样的合作方负责处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将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并根据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对于海上自营油气田,其资源税的征收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将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他们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以上就是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具体操作流程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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