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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决策:董事会决议的核心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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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决策:董事会决议的核心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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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为唯一出资人的企业,这种企业的管理有着特殊的规定。国家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行使股东会的职权。那么,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呢?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的相关知识可能会对你有帮助。

一、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对外担保,不需要董事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公司担保债务的方式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董事会行使对个担保职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时,需要董事会决议。如果没有授权的,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对外担保。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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