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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后建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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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后建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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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三条适用于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这些个体户的税收征收管理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账簿设置标准,也被称为定期定额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来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巩固已经建立的账簿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的账簿管理制度,确保他们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 注册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2. 作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

3. 符合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设置复式账的情形。

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且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复式账过渡: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

2. 作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之间,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之间,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之间;

3. 符合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设置简易账的情形。

上述所提到的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如果是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则是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对于那些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过县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他们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以确保这些个体户也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和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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