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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对价股权转让合同难以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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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对价股权转让合同难以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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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圆满审理原告张先生与被告赵先生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争议案件。该案件的核心议题在于,工商登记备案的文件能否作为当事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凭证。

张先生曾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与他人一同创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在工商机关,张先生与赵先生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指出“张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价值10.5万元的非专利技术出资权转让给赵先生”。张先生随后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按照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协议支付10.5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在诉讼过程中,赵先生认为他所接受的股权是张先生的赠与,双方并未就价款达成任何约定。

经过法院的深入调查和审理,最终认定,《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张先生转让的10.5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这一描述,实际上是对张先生所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份额的说明,而非具体的转让价格。由于张先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双方曾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过约定,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并依法驳回了其诉求。

法官对此案的解释如下:

该案中,工商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出资转让协议书》并不能完全视为双方股权转让的完整有效协议。对此点可以从几个方面深入解析:从目的上来看,该协议书主要是为股权转让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之用,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并非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从内容来看,该协议书为工商机关印制的固定格式文件,仅涉及对所转让股权的描述,对于股权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关键内容并未涉及。从效果来看,由于该协议书缺乏对价款的明确约定,其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

虽然该协议书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关系的成立,但由于其缺乏必要的合同条款,不能被视为真正的完整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被视为出资转让的确认文件。该协议书不能作为张先生要求赵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有效依据。工商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出资转让协议书》名称容易使人误解为合同本身,但在缺乏明确合同价款约定的情况下,其在诉讼中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支持。

法官为此提醒: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都会使用工商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出资转让协议书》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为了保护股权转让双方的权益并防范潜在风险,建议双方应专门制定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而言,合同中应包含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签订合双方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发生类似案件中的情况,有三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双方就价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二是协商解除双方的出资转让协议并使股权结构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三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并恢复股权结构至转让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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