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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组建暂行策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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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组建暂行策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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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在长春市范围内,由企业职工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采取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形式。

三、企业出资人及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对企业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企业设立与章程制定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需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股东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并依法进行登记。

五、企业性质与登记

在工商登记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不以国有股或集体股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过去以个体私营企业形式存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各地工商部门需进行更正。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应注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

六、经营管理与社会行政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社会行政管理实行分离原则。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核算地的市、县(市)区税务部门进行属地征管。

七、设立方式及条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需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立。改制设立则是对现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按照本办法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八、股东及非股东职工的比例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

九、企业章程内容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应详细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取得与转让的程序、组织结构及其产生办法、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与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办法等内容。

以上即为《吉林省长春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与设立办法》的主要内容,请各县(市)、区人民,市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认真执行。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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