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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用者与被借用者及劳动者的权益与义务或者是探讨租借关系下的权利责任体系以及劳动法规的实践作用或进一步界定借用工形式下的权责划分与劳动法的适用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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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用者与被借用者及劳动者的权益与义务或者是探讨租借关系下的权利责任体系以及劳动法规的实践作用或进一步界定借用工形式下的权责划分与劳动法的适用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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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孙某作为汽车传动轴厂的一名员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被汽车配件厂借用一年。自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孙某在借用期间为汽车配件厂提供了劳动力,并接收了汽车配件厂发放的工资。汽车配件厂为汽车传动轴厂提供了两台机床作为借用的条件。当孙某与汽车传动轴厂的劳动合同在1995年12月30日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而在孙某于1996年6月15日被另一家动力配件厂招聘时,发现他原本的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存在问题。原来,在合同期间,汽车传动轴厂只为孙某缴纳了两年的养老保险费,还有一年的费用未缴纳。面对此疑问,汽车传动轴厂却认为,由于孙某在借用期间为汽车配件厂工作并接收工资,因此应由汽车配件厂来承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责任。于是,孙某就此问题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查与调解,最终依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裁决汽车传动轴厂应为孙某补缴一年的养老保险费。规定明确指出,即便职工处于外借状态,其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这是因为职工在外借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原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在借用员工时应当与借用方签订明确的合同,详细约定借用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包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等。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汽车配件厂支付了孙某借用期间的工资,但并没有承担其社会保险待遇。而且,汽配厂是以提供两台机床作为借用条件的。汽配厂不承担孙某的养老保险费是有一定道理的。汽车传动轴厂在没有与借用方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将养老保险费的责任推给借用方是不合理的。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了公正的裁决,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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