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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形式解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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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形式解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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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股东能否起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对于小股东是否可以就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小股东是否拥有诉权。当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直接受害者应为上市公司,但由于上市公司的权利主体可能受到大股东的绝对控股权影响,无法正常行使诉权,从而间接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为维护自身权益,可在上市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认可小股东的诉权,此类诉讼构成了股东派生诉讼。如何确定上市公司是否怠于行使诉权,这是小股东取得派生诉讼权利的关键。小股东在起诉前,必须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只有在他们未提起诉讼或未做答复的情况下,小股东才有权代表诉讼。这就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作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二)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诉讼性质

关于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诉讼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是违约之诉,因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资金,双方基于原有交易协议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侵权之诉,因为大股东的行为侵害了小股东的股东权中的自益权。笔者认同后者。因为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并不存在合同义务关系,而且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导致公司亏损,使小股东无法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损害与小股东的行为之间存在充分的牵连关系。

(三)上市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对于上市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上市公司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为他们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另一种认为上市公司应作为被告,因为他们对小股东构成侵权且可能怠于诉讼。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地位应视情况而定。当小股东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上市公司为原告。但如果上市公司拒绝行使诉权,那么可以将上市公司追加为被告。这是因为上市公司本身对小股东构成侵权,而小股东的代表诉讼只是形式上的行为,真正受益的是上市公司本身。同时为了避免可能的诉讼纠纷和和解情况,上市公司在诉讼中应保持中立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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