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申报债权应满足的条件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申报债权应满足的条件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在安徽省宣城市的一起案件中,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A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印章进行虚假承诺并高息大量借款。一段时间后,由于无法支付本息,A被指控合同诈骗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责令其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以外的借款本金。此后,随着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大量出借人开始向公司申报债权,要求按约定偿还本息。

该案件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甲公司高管A以公司名义所借的资金是否能够纳入破产债权范围?

对于民刑交叉的问题,这是一个宏观的议题。它不仅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定罪量刑的相互影响,还涉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相关案件中的衔接与转合。从狭义上讲,民刑交叉是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判断时出现的交叉或重合。本文将探讨破产程序中的涉刑债权审核问题,即对已在刑法上被认定为犯罪危害结果的案件,再进行民法意义上的质与量的审核。

一、关于债权申报的条件

对于公司高管涉嫌刑事犯罪导致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关于该债务是否符合申报破产债权的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破产债务。他们认为,破产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或以金钱评价的支付义务。在此案中,破产企业并未因A的合同诈骗行为获得任何权益和权利。刑事判决书已确定该部分债务由被告人A偿还,若再将其认定为破产债务进行分配,可能出现同一债务反复偿还的情况,有违公平原则。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债务确为破产债务。他们认为,不论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还是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来看,破产企业都应为该债务的履行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而此案中的债务并不在此列。应将该债务视为破产债务。

在民刑交叉的问题上,民法不应一味受限于刑法。在确定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定性上,依据破产法中对破产债权的规定,民法完全可以做出独立判断。在此类刑事犯罪的审判中,刑事审判应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将这部分债务的履行和实现交由民事部分审理更为妥当。

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两种观点各有依据。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该债权应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在处理民刑交叉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到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相互作用,以及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独立判断。

二、案件启示

此案提醒我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处理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相互作用,以及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独立判断和公正性。二、关于债务量的确定问题

在确定债务量时,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是否应从本金中扣除,存在民刑交叉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除,只需要偿还剩余本金。他们引用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数额应当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实际骗取的数额应该是本金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后的剩余部分。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如果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并没有享受到该笔债权的任何权益,如果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可能存在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破产债务应包括借款本金以及未付的借款利息(截止至破产申请受理时,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他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虽然超出部分不保护,但已支付的利息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考虑到出借人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以及可能的利息损失,《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宜将出借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视为一般的民间借贷。因为破产企业并未从该笔借款中受益,且现行法律对于超出银行四倍的利率并不保护。出借人获得过高的利息可能已危害社会和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在确定破产债权时,应按照银行同期四倍利率计算利息,超出部分应折抵出借本金。

当公司高管利用公司进行经济犯罪导致破产企业产生债务时,在确定是民商问题还是刑法问题,甚至两者交叉的问题上,需要进行全面考量。笔者认为,在破产债务审核过程中,应重视民刑交叉的问题,但刑法只是定罪量刑、打击犯罪的部门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性。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财产义务的履行应交由更为专业和精准的民法解决。应充分关注涉刑事案件债权的审核过程的公平性,特别是从其他债权人的角度进行考量。

参考文献:

1. 方某,《论法院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困境和克服》,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2. 对于认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后向被告人追偿的观点,忽略了破产程序的终局性和企业破产后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问题,实际操作中是否经济高效有待商榷。

3.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