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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行为解析:表现形式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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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行为解析:表现形式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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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凭借其灵活优势,已取得长足的发展。那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具体表现方式又有哪些呢?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行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定义。这是指欺诈者利用合资合作经营合同,通过隐瞒事实真相、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平等利益,使对方遭受损失。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出资方式的欺诈行为。在出资方式上,外方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出资方式。由于法律允许中外双方出资方式的灵活性,外方往往不会选择现金形式进行投资,而是更倾向于设备、技术、产品以及工业产权等形式。欺诈行为往往出现在对这些投资形式的评估上。外方可能会通过虚报价格来获取更多的股份,从而在企业的经营中获得更多利润。

二、无形资产的估价过高。在合资合作经营中,所谓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权益。虽然这些可以作为投资形式,但其股本金中的比例是有规定的上限的。在合同欺诈中,欺诈方会利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来提高其价格,增大在股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以获取不平等利益。

三、产品投入与流动资金的混淆。在合资合作经营中,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关键。一些外方投资者以其产品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尤其当这些外方投资者本身就是该产品的中国代理商或经销商时,其产品投资往往已预先埋下了利润的伏笔。

关于如何防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的欺诈行为,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在签订合中方因引进外资而常常急于求成,需警惕外方利用此心理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合资合作经营对双方都有利。

二、在确定出资方式时,既要考虑其有利性,也要考虑其对等性。应要求外方提供至少部分现金出资,若以外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中方也应当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相应的投资。

三、当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时,应选择公正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中的疑点要勇于追究,并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对于设备、产品的投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对于以设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商检,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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