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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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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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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但是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散的效果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进入清算程序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我国未作规定公司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一般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和股东请求解散。其中,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除此之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123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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