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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认定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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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认定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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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以下是对非法集资的详细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第一条,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四、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虚假广告罪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 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以下是关于非法集资认定的探讨。非法集资行为已经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我们深感关切。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广大市民在投资前务必谨慎判断,做出明智的决策。如果您有关于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专业的法律建议,我们诚挚邀请您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服务,为您解答各种法律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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