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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外资企业滞纳金的智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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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外资企业滞纳金的智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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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们享受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经营期未满十年便决定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我们需要补缴之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在此过程中,我们遇到了CTAIS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加收滞纳金问题。我想知道,是否需要按照系统生成的滞纳金进行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有关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我们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

【解答】

对于您所提到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超过十年,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但如果是经营期不满十年的企业,则需要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规定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关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则属于程序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因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导致的税款追缴外,其他情况下都应加收滞纳金。对于您的企业的情况,如果CTAIS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加收滞纳金不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那么您需要按照系统生成的滞纳金进行缴纳。换句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是我们判断是否加收滞纳金的依据,而不能仅仅依据经营期的长短或者是否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来决定是否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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