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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优惠文件有效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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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优惠文件有效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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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是否仍然有效?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除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及本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已废止。各地区和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进一步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执行。这一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所规定的。

可以得出结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已经失效。而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执行着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相关税务操作时,请务必参照最新的政策文件,以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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