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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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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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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投资主体,亦称为出资人。在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持有股份并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力和表决权。股东也指代其他合资经营工商企业的投资者。那么,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呢?接下来,由法律网站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解析相关内容。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限制详解:

1. 《公司法》的新修订条款第二十二条对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条第二款,如果决议的程序违法或者表决内容违反章程,属于可撤销的情形,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后的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超过此期限提出的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2.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如果决议内容违法,则属于决议无效的情形。公司法并未对股东提起决议无效诉讼的期限设定限制,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诉讼时效限制。

3.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最新修订规定,对于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股东应在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60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依据此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超过此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及相关法律事宜,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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