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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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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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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创业融资方式备受关注。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梳理并分析众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一、众筹计划的发布

众筹一般分为股权众筹、会员众筹及预付款众筹等方式。其中,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现行的法律,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对于股权众筹,尤其需要注意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平台公司的设立和股份代持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每一个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将成为公司的股东。但面临的问题是股东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导致公司治理效率受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项目选择股份代持的方式。即部分股东将股份委托给特定人士代为行使。这涉及到信任问题,可通过代持协议来降低道德风险。未来如公司上市,股份代持可能会被证监会视为股权不清晰,需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三、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控制众筹项目风险的关键。判断一个众筹项目是否真实,信息公开是重要的标准。在新的互联网思维下,项目运作的所有步骤都应公开。不能仅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公开信息。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对传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挑战,但信息的公开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寻求一个平衡点。

四、众筹项目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股份代持,组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尽管隐名股东不参与日常决策管理,但公司的重要决策需征求所有股东的投票。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针对众筹模式的特点,可以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该规则在表决程序和理念上都与众筹模式相符。

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在参与众筹时,务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以开放、透明的态度进行信息公开,是确保众筹项目成功的关键。五、众筹项目的财务公开和关联交易规制

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是通过季报和年报的方式予以公开,众筹项目建议也可以规定财务信息的公开机制,由于公司处于创业阶段,通过聘请专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专门的报告成本较高,建议可以聘请隐名股东中有财务背景的人进行审计再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方式来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建议履行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程序,且交易的信息最好向全体股东公开,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

六、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无非有如下几个方式,公司的回购、股份的转让、公司上市退出,公司上市对创业企业而言还是一件太遥远的事情,最多的还是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转让这两种退出方式,这两种方式中的股份回购有一些限制,首先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合并持有异议,要求公司进行回购的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概率较少,所以股东的退出机制以股份的转让为主。

公司的股份转让首先建议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的锁定期,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在众筹项目的发起后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都不可以转让退出,也可以对其他核心团队人员规定一定的限售期,其他非发起人和非核心股东的股份退出则按公司法的规定,先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则可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股东要求退出,但是没有其他人愿意购买他的股份,公司又没有上市,在现行的公司法机制下,是没有退出渠道的,罗胖强调新的经济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应该来说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也应该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责任,当没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的情况下你只能选择和公司共存亡,反过来说你既然选择了投资只愿意享受公司的收益却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难道这不是在耍流氓吗?但有一些公司为了推进众筹计划或者出于人性考虑,却规定了在出现这些情形由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受让,但以什么价格进行受让是一个难题。

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和创始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这些应该不存在问题,如果公司出现亏损等情形要求回购和受让显然是困难的,这其实对公司和发起人是不公平的,换言之公司和发起人并没有回购的义务,但是如果从诚意的角度愿意回购,我觉得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回购都是合理的。

七、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的收益分配在众筹项目里面存在的特殊之处在于隐名股东的收益分配问题,按一般的流程,是由公司将收益分配给名义股东再由名义股东打到隐名股东的账户,这就有一个信任的问题,有的公司采用直接由公司打入隐名股东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来解决,但这在财务上如何操作需要听取财务方面砖家的意见。

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有的众筹项目里面建议由公司进行担保,即如果出现受托股东截留收益或者挪作他用的现象时,由公司进行垫付再由公司对受托股东进行追索。关于众筹项目的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里需要设计保护隐名股东的机制,所有信息要公开,流程要清楚,剩余财产要能分到所有股东的账户,整个过程充分接受所有股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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