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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权转让中的变更请求探讨:能否要求变更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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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权转让中的变更请求探讨:能否要求变更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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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取得公司股权后,若该股权可依法转让,其可将其用作债务担保并出质股权。出质股权时,需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此时债权人取得质权。那么关于转让已质押的股权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呢?对于这一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了相关知识的整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关于质押股权的转让与变更请求

股东出质的股权,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转让的。能否请求变更,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若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典,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当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出质后的基金份额、股权不得转让,除非得到质权人的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向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没有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时,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作出决定。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愿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也需作出股东会决议,明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

2.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在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是不得转让的。未经协商就转让已质押的股权的,质权人可以请求变更。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123律师网(12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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