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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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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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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取消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并向新股东发放新的出资证明,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必须在股东变动后的30天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有些人认为,股权转让后必须完成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我们则认为,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要要素,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它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背后的原因如下: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像《担保法》中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一样,明确规定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步骤。即使未进行登记,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

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的意义上看,这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目的是使公司能够明确确定可以向其行使股权的股东。受让人只有在根据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公司股权的转让,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完成过户手续后,才能最终获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将受让人的信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只是为了公示股权变动,而不是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关于工商变更登记,只要完成公司变更登记,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受让方依法成为公司股东,并继承转让方原来的股东权益。工商变更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受让方对股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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