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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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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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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诸多制度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展现了明显的创新突破,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与理论中的难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涉及公司法律关系的新问题。关于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23律师网为您整理如下:

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 未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照协议或章程的规定完成资金的缴纳,却已被确认为股东并记录在工商登记中。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尤为常见。

2. 未足额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全额缴纳出资。可能存在首次出资比例不足或剩余应缴资金未缴的情况,导致股东未完全出资。

3. 以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4. 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实物出资的更名过户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相关实物。

5. 股东未按协议或章程约定的货币出资方式出资,而是以实物出资,并与实际约定存在差异。

6. 抽逃出资:这是一种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行为。尽管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但通常认为抽逃出资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

以上就是对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的整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欢迎访问123律师网进行咨询。123律师网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为您解答疑惑。我们期待您的咨询,将尽全力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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