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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险某中心支公司诉袁某保险合同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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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险某中心支公司诉袁某保险合同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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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洋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宜春市袁山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该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问题与袁某产生纠纷,不服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上诉人为袁某,汉族,个体司机,住丰城市小港镇地埂行政村。其委托代理人管某亮,是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袁某于某日为其机动车辆(车号赣C20723)向上诉人公司申请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三种险别。保险期间,该车辆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该事故的责任全部在司机身上。上诉人在接到报案后,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查勘并出具了估损单。双方在保险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庭审中,袁某提出上诉人未向其提供保险条款,因此双方对保险免责条款没有约定。而上诉人则辩称已经告知了袁某关于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由于袁某自身行为违反了相关条款规定,所以拒绝赔偿。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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