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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详解:内容与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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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详解:内容与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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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该办法中定义了“国有资产”、“产权”和“产权界定”等概念,并规定了适用范围、产权界定的原则、主管部门以及不同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规则。其中,对于本市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规定了六种情形下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于集体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各方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二)国有企业依照协议将所分得的利润再投资至企业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

(三)对于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若双方约定了分配比例,则依其约定分配;若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国有企业方按照其投资比例享有相应份额,但需排除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个人消费的基金。

(四)当企业清算或解散时,国有企业方接受的赠与或无偿留用的各项资产。

(五)其他依法界定的国有资产情形。

第九条(股份制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细则)

本市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统称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

(二)在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中,国家和国有企业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份额。

(三)股份制企业依据规定享受本市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国有股份。

(四)其他依法界定的国有资产情形。

第十条(产权界定的情形及处理)

对于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或资产权属不清的企业(称占用企业)若出现以下情形,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一)与其它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

(二)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

(三)发生产权转让的。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产权界定的一般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占用企业自行清理和界定资产,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15天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确认文件。

(三)占用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调整会计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产权界定的特殊程序)

当占用企业因产权纠纷难以自行清理和界定时,应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占用企业向市国资办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

(二)市国资办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查证,对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确认,并出具文件。

(三)依据市国资办的确认文件,占用企业调整会计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提交材料的要求)

企业在上报自行清理和界定结果或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请时,需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三)开业时的验资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和房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若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未构成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办法)

本市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办法应用解释)

本办法在应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其中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律师获取更详尽的帮助与解答。如有需要,您也可寻求123律师网在线律师的法律咨询和帮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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