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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期权核心实施准则聚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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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期权核心实施准则聚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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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主体规范。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公司章程需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需构建起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中至少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至少有2名以上独立监事,并确保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独立分开;公司应明确自身的发展策略、经营目标及实施计划,并构建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应真实无误,且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合法授予对象。相关部门应规定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董事与监事(包括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以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员工与母公司员工等。当内部员工的持股比例超过10%时,其被授予股票期权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且行权价格需高于公平市场价格的10%。

三、发行数量限制。有关部门建议,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计划期内发行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流通股本的20%。计划期满(如:十年)后,上市公司可重新启动新的股票期权计划。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应控制在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以内,且每位参与者所获得的期权总量不得超过计划总量的25%。

四、行权价格限制。我国监管部门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期权时的股票公平市场价格。这一价格可定义为授予期权前三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

五、行权期限与等待期。相关规定如下:(1)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间隔应不少于一年;(2)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一般应不少于五年但不超过十年,超出此期限的期权将自动失效。

六、禁止内幕交易。具体措施包括:(1)在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及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向参与者授予股票期权;(2)高管人员在上述时间内也不得行使股票期权;(3)若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现任高管人员与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所持有的期权将失去行权资格。

七、特殊情况下的方案调整。当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派现金股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换股等事件时,或员工因辞职、解雇、退休等原因终止对公司的服务,以及公司出现要约收购、合并、控制权转移、分立等情况时,公司需酌情采用加速行权、停止行权等办法。这些具体的措施应在公布股票期权计划前与财务顾问预先拟定。

以上即是我国针对股票期权的实施标准及规范,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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