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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赜索隐: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之误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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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赜索隐: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之误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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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混淆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与使用标准

财税文件虽然规定了对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用时间”的定义。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定义依然是其使用寿命需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其使用时间需超过12个月。

实际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即便企业选择实行加速折旧,其按照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仍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并不影响其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公司购买一台电脑,虽账面价值为4800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按照折旧政策3年、残值率5%进行折旧。但当企业符合条件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这台电脑的价值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误区二:旧设备不可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

财税文件中的“新购进”并非仅指全新设备。这里的“新”主要是为了区分之前已购入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界定主要依据设备发票开具时间或到货时间。无论是全新设备还是二手设备,只要符合“新购进”的标准,均能享受该政策。其中,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获得的设备,其到货时间即为购置时间。

具体范围包括:外购的全新或二手设备、自行建造并已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等。但需注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盘盈的或经过改建的固定资产。

误区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不可加速折旧

完善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所指的“固定资产”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定义相一致。这包括了企业为生产、经营等目的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这其中的资产类别包括了房屋、建筑物等各类资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同样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误区四: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后无法再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对于那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即使已经享受了加速折旧政策,依然可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已处理的折旧和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对于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其按照规定进行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仍然能够享受到双重的优惠政策。

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了企业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涉及的折旧和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具体到生物药品制造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因此不能再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五: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能兼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在符合财税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的若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那么是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所提到的不得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形,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并不包括上述情况。

企业在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应准确理解并把握相关政策的精神和细节,避免陷入上述误区,以最大化地利用好政策,合理降低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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