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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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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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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实施指南

为推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保障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 总览

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操作流程,规范企业行为,以促进集体经济的繁荣。

第二条:本市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职工个人持股相结合的合作经济形式,实现劳动群众资本合作与劳动技术合作,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方式,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城镇集体经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城镇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与审批流程

第五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递交以下文件:

1. 原企业决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至少需有三位自然人发起人。

2. 递交的文件包括:申请报告、企业章程、决议或发起人协议、资产评估证明、产权证明及验资报告、入股人员名单及股金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或改组需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需在三十日内完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应详细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各类股份设置及权益、股权结构、股金来源及出资方式、股东权益与义务、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与职权等内容。

第八条:如企业发生变更或终止,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备主管部门。

第三章 股权设置详解

第九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资产来源和股金构成,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股和法人股。

第十条:企业可以将集体积累按照职工的个人贡献、工龄、技术水平等量化到职工个人。量化的范围和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对于由原集体企业改组而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公共积累部分,如减免税金、税前还贷应税部分及社会无偿支援、捐赠资金等,不得直接量化给职工个人。这部分资产可折成集体股,参与分红;如不折股,则可提取资产占用费,用于扩大集体积累。资产占用费在税后利润中提取。

以上内容为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指南,各企业应遵循此办法,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共同研究解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指导性质,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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