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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公司诉险企争议解诉:上海风机公司与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对决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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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公司诉险企争议解诉:上海风机公司与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对决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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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市某中级法院民事审理事件

原审原告及上诉人——依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依安电动机和风机(上海)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418(B)号。公司法人代表为印明,总经理一职由其担任。王良先生为该公司的委托律师。

同时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是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曾为中国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该公司所在地是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公司的总负责人是孙祥,他同样也是公司的总经理。而王杰先生则是其委托的上海市中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依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的问题发生了争议。他们对原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黄民二(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异议,故上诉至本法院。本院依法审理了此案。现本案已经终审。

原判情况如下:2001年初,依安公司选择在某财保海分公司投保公司财产,并支付了人民币42,600元的保险费。这其中仓储物品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1年1月16日起至2002年1月15日结束。待保财产地点在希雅路33号的D楼三层、五层及六层。保单明确指出,雇员偷窃以及盘点时发生的损失等均不在某财保海分公司的理赔范围内。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

2001年7月25日,依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仓库失窃漆包线,损失约人民币7万元,并立即通知了某财保海分公司出险情况。浦东新区法院在2002年4月对此事进行了刑事判决,确认了刘斌、董良、张华及周兵等人盗窃依安公司漆包线的行为。其中从底楼及五楼仓库的盗窃总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4,281.25元及54,589.5元。同年3月,依安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某财保海分公司出险情况,损失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24,465.41元。然而在同年8月,某财保海分公司以公司雇员偷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之后的事件发展更为复杂,张华坦白了自己的余罪行为,同时周兵也坦白了与他人共同盗窃的罪行。经刑事判决后,未对各盗窃犯的主从作用进行明确认定。对于这一系列事件的处理结果,两公司均有异议并上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并结束了此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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