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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基层法院管辖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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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基层法院管辖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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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在外国注册结婚时,这类案件被称为涉外案件。对于离婚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外国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提起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基层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4日起施行)的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的法院同样有权管辖。基层法院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是具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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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的但未定居的情况,如果一方要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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