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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化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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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化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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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中,前两种,即重婚和近亲结婚,严重违反了公益性结婚的原则和社会道德,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婚。而对于疾病婚和早婚这两种情形,是否应归为无效婚姻则值得深入探讨。这两种情况的严重程度较轻,并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中的欠缺条件有可能在后续得到改善。

例如,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如果在结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那么我们不能以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已经符合法定婚龄,却仍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或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

关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形式的无效婚姻,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无效婚姻的原因,但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则没有具体说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重婚问题,我们应当坚持前婚有效、后婚无效的原则。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对于重婚者,不仅要确认其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重婚关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仅包括直系亲属,也包括拟制直系亲属。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我国婚姻法也禁止其结婚。但目前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执法和公民知法守法。

至于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法》并没有将其作为无效婚姻的原因。只是在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于未补办的,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对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的婚姻关系无效。但《婚姻法》似乎又承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认定为无效婚姻,而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同时也不能放任这种未履行法定形式的婚姻,应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解决。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等同时废止。涉及婚姻问题的朋友可以通过咨询婚姻家庭律师或访问相关网站获取帮助和建议。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咨询我们的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或访问我们的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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