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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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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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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的异同点

共同点在于,无论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共同所有,除非有约定的财产安排(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不同点如下:

1. 处理依据不同。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而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2. 法律保护模式各异。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对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财产的产权则根据财产取得的方式确定,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共同财产。不同的行为模式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3. 经济帮助的条件有所区别。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在同居关系案件中,只有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会考虑给予适当照顾或经济帮助。

4.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如果因为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享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特定损害赔偿请求权。

5. 关于诉讼的复合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合并审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基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已成为独立的诉讼。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被告的反诉请求并非必须合并审理,如果不预付反诉费,则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123律师网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如果您面临婚姻问题,建议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婚姻家庭律师以获取专业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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