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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的特殊管辖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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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的特殊管辖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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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诉讼案件中和普通民事诉讼的管辖又什么区别吗?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情形,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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