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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确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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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确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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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特殊原则:

(一)对于那些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这类案件应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于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因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而拒绝受理,而双方选择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三)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若所在国因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而双方选择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当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时,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也有权进行管辖。

(五)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六)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

以上就是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一般和特殊原则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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