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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效力补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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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效力补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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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是一位退休老干部,育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不幸的是,他的儿子在1992年去世了。他决定与三女儿一同生活,并在1993年由三女儿接至家中照顾。不久后,三女儿的丈夫陈某与岳父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1995年,廖某的单位分配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购房款为2.5万元。由于廖某资金不足,三女儿和女婿便共同出资支付了这笔款项,一家人随后搬入新居。廖某有意在去世后将房子留给三女儿,因此由三女儿代笔写下遗嘱,并由廖某签字确认。

遗嘱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遗嘱无效,理由是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廖某立遗嘱时并无见证人在场。尽管后来廖某将遗嘱交给单位证明并请律师见证,但由于单位人员未在遗嘱上签名,律师见证也只有律师签名和律师事务所公章,缺乏廖某本人的签名,因此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遗嘱有效。理由是虽然形式要件有所欠缺,但从立法本意看,继承法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廖某将遗嘱交给单位证明并请律师了解并制作笔录,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其真实意愿。该遗嘱认定有效既不违背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相冲突。

综合以上分析,我同意第二种观点。虽然一开始该遗嘱在形式上存在一些缺陷,但廖某后来的行为充分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其单位的证明和律师的见证可以作为该遗嘱形式要件的有效补充。应当认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

作者:张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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