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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中被告身份确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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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中被告身份确认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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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常常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并由女方支付离婚律师费。如果不正确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导致判决执行困难,甚至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需要准确把握财礼的实质,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正确确定案件的当事人。接下来,让我们跟随123律师网(12364.com)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财礼,以及财礼的来源和权利义务的双方。财礼(又称彩礼)最早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一项婚姻家庭制度。男家向女家提亲,并准备礼物,请求女家收下,这个过程称为“纳采”。在得到吉兆后,男家再备礼通知女家缔结婚姻。此后,男家正式赠送聘礼给女家,即所谓的订婚礼,也称为“纳徵”或“纳币”。虽然现代法律没有这一规定,但民间仍然延续这一风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财礼源自缔结婚约,是男女双方父母基于结婚的意愿产生的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父母即为权利义务的双方。在现代社会,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缔结婚姻不再受制于父母之命,而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财礼作为民间风俗仍然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财礼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意愿由男方按习俗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在现实生活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往往在经济上不能独立,涉及婚姻的费用大多由父母来承担,因此财礼的运作仍以双方父母为主体。

在婚前财产纠纷中,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列为被告是合理的。因为婚约财产纠纷的产生是基于男女双方缔结的婚约,没有婚约就不可能存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婚约并不是法律术语,但它之所以出现在案由中,是因为它是形成财产纠纷的诱因。婚约的缔结或解除都是民间的自由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审查确定财产的数额、返还时间及返还人。如前所述,财产纠纷源于婚约,因此将缔结婚约的女方当事人列为被告是合理的。

由于民间财礼来源形成的复杂性,有些案件仅将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列为当事人是不够的。如前所述,男女双方在经济上往往不独立,财礼通常由男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男方父母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权利请求。即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请求,也不影响他们的权利实现。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参与到诉讼中。但对于女方父母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往往财礼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没有实际支配权也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既符合我国民法原则也有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取的主体。由于该法同时是一部规范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因此该法适用于家庭所有成员这也为将女方父母是否列为返还财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正是因为女方父母支配财礼从而更说明财礼索取的性质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是有法可依的。除此之外如果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体及留置支配财礼的主体还可能是其他亲属因此也可将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

近年来随着新《民法典》的颁布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婚约彩礼纠纷大量涌现。我们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针对此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围绕婚约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并非全是彩礼纠纷如建房款纠纷等。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并做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处理。而从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案由规定来看,婚约彩礼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的全部,除了婚约彩礼纠纷,还应该有其他的婚约财产纠纷,像本文所述的建房款纠纷之类。

在尚无关于此类款项纠纷如何处理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法院应当根据此类款项事先有返还约定之特性,本着公平的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考虑,以裁判予以返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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