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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之关键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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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之关键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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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结合不符合结婚条件或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1981年婚姻法并没有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才在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相应规定。

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重婚的。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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