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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坤与郑宪秋离婚案:财产分割纠纷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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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坤与郑宪秋离婚案:财产分割纠纷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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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女士,生于1958年12月28日,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的打字员。现居住在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一10一1一6号。被告:郑先生,生于1957年10月20日,与原告同厂工作,住址同上。

刘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郑先生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刘女士主张,她与郑先生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在理想、事业、志趣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结婚13年来未能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郑先生对她的正常社交活动和身体健康治疗进行无理干涉。特别是刘女士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赢得3枚金牌后,郑先生不仅没有支持,反而粗暴干涉她的比赛,甚至导致刘女士受伤住院。

自1992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郑先生则辩称,他与刘女士的婚姻基础良好,他在刘女士遭遇困境时给予支持。如果刘女士坚持离婚,他希望孩子由他抚养,刘女士需每月支付抚养费。他要求分割部分奖牌和奖金,以及婚后共同财产。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与郑先生在同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由于双方性格、志趣不同,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互不协商,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在1993年的一次争执中,郑先生打伤了刘女士的左眼,使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但在共同生活中未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准予离婚。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应尊重子女的意愿,跟随母亲生活。关于财产分割,承租的楼房为重型机械厂自管房屋,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刘女士获得的奖牌系个人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于奖金,已用于刘女士做假肢、治病、旅游等,无存款可分割。

最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6日判决:一、准予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郑先生离婚。二、婚生子由刘女士抚养,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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