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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纠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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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纠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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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讨同居关系

本文讨论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的非法同居,主要聚焦在两种同居关系上:一是未婚男女以恋人身份同居,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包括事实婚姻)。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同居生活方式,这两种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日益增多。在我们处理的这类案件中,法官判案标准的不统一现象逐渐凸显。

关于1989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适用问题。该意见当时与时代背景紧密相连,规定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原则。随着《婚姻法》的修订,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逐渐转向道德调整范畴,法律对此既不鼓励也不禁止。财产分割原则并未明确。该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这一原则在二十年后是否仍然适用,与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何区别,仍在探讨之中。一些法官继续适用此原则,而另一些法官则认为,《婚姻法》已对同居关系作出新的解释和扩展,旧意见已与社会现实脱节。

(二)关于未婚男女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在上升。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涉及此类同居纠纷的财产分割原则,法官主要依据《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进行判决。有的法官认为同居期间任何一方所得应为共有财产,适用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进行认定并分割。而另一些法官则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认为除非当事人能证明某项财产为共同所有,否则应视为个人财产。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则按出资比例分割。

(三)观点阐述

随着时代的变迁,二十年前的同居法律涵义和社会背景已发生巨大变化。当前中国未婚男女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同居纠纷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案件已成为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领域。在《婚姻法》修正的应对同居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的补充司法解释。

对于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其同居动机多样。我们认为,民法尊重个人价值权利本位和公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法律不宜过度干涉此类同居关系。更倾向于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查明财产所有人,原则上推定财产在谁名下为其个人所有,只有在当事人证明某财产权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才能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纠纷,在确定不是事实婚姻的前提下,我们需要考虑立法的价值取向。我们既要鼓励人们缔结婚姻,维护两性社会秩序,又要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前个人财产所有制。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个人认为,对于不属于事实婚姻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未婚男女,其财产制度应区别于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倾向于分别财产所有制,除非另有约定或证明属于共有财产。随着社会的变化,法律应与时俱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同居关系中经常涉及同居财产协议的问题。关于这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详细提及,只是稍微涉及到了“夫妻财产约定”。我主张,对于同居财产协议的效力,我们应该参照其他民事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认定。尽管这些协议不能像“夫妻财产约定”那样得到特别法的保护,但是一旦协议生效,它们应该成为确定财产所有权或同居财产分割的依据,充分展现公民在民法领域的契约自由原则。即“约定优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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