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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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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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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及外国当事人或境外人士的离婚案件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拥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便拥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那么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以下情况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1.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后来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在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法院管辖。

2.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类似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对于我国大陆的法律制度,香港地区的冲突法中有不同的规定。香港法院在行使对离婚案件的审判权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性的联系。

2. 申请离婚时,妻子必须在香港居住,且在紧接的3年内都在香港正常居住;或者已经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 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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