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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确定策略与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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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确定策略与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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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地理管辖权问题,我们一直秉承“原告就被告”这一通用原则。这意味着对于针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常住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的常住地与登记的居住地不同,那么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则具有管辖权。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对于那些被提起诉讼的对象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诉讼案件将由原告的常住地人民法院来管理。当原告的常住地与登记的居住地出现矛盾时,将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二)对于在国内结婚后选择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在定居国因为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的国家法院管理而拒绝受理,而双方选择回国并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处理,那么可以由原结婚登记的地方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会受理。但如果所在国家因为当事人的国籍原因拒绝受理,而双方选择回国并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处理,那么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对于中国公民中有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常住地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管理。如果国外的一方在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的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受理的法院也有权进行管理。

(五)对于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如果其中一方想在我国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应由原告或被告在中国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六)关于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理,我们将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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