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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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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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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林某曾经是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套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林某所有,林某支付杨某8万元。在此之前,杨某因承包影院向卢某借款18万元,并承诺无法按时还款则以夫妻共同房产作为抵押。当还款期限到期时,杨某未能偿还债务,卢某发现杨某与林某的离婚协议后,认为该协议损害了其利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办理结婚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处理违法婚姻行为以及宣传婚姻法律等,并不包括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未能对此达成协议,则不符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状态,而不是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可以单方作出,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认为离婚证中记载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是不正确的。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如果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说明离婚双方达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并非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确认。

对于卢某请求确认杨某与林某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无效的问题,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杨某与林某在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房产全部归林某所有,可能导致杨某无法偿还卢某的债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善意还是恶意,这种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卢某的利益。卢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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