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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裁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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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裁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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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国首例依据民法典判决的离异家庭孩子探视权案件在南京下关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原告即孩子的母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具体的探望时间为第二周的最后一个公休日,从上午9点至下午6点。

原告范某和被告王某因家庭矛盾提出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范某表示由于工作地点远离娘家且没有住房,无法抚养孩子,但愿意支付每月156元的抚育费,并坚持每周要求探望孩子一次。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在外做生意,不方便带孩子,但如果法院判决抚养孩子,则不需要范某的抚养费,同时拒绝范某探望孩子。

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范某每月支付156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并获得了每两周一次的探望权利。作为全国首例探视权判决案件,主审法官指出,探视权作为广泛认可的基本亲权,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度,尤其是如何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等细节。

在安排探视时间时,法官们强调要合理,不宜过于频繁。探视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上门探望,也可以选择把孩子接出来。最重要的是探视权的行使必须以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为前提。如果一方借探视骚扰对方或探视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将依法撤销其探视权。这一判决对于维护孩子的权益和离异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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