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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的实践性质探究: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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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的实践性质探究: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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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性质:诺成或实践?专家热议。关于赠与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的疑问,123律师网为你深入解析。

一、赠与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专家学者存在较大的争议。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应被视为实践合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涉及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可视为诺成合同。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或诺成合同,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规定。基于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这一规定使得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性。也就是说,在赠与物未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实践合同则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也有所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而实践合同中,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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