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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下的婚姻裂变:过错方离婚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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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下的婚姻裂变:过错方离婚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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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宇,原为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骨干,离婚后选择在常州重新创业。在1999年的征婚过程中,他与同样离异的郑某清相识并迅速建立感情。不久后,两人便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为确保婚姻的稳固与明确彼此的权益,两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不仅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还强调了夫妻间的道德责任与互敬互爱的义务。

协议中特别注明,若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犯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婚后不久,郑某清便发现段宇与其他异性有染。例如,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某清得知段宇在探望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前妻家中;更甚者在2001年8月11日晚,郑某清亲眼目睹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同进入家中,直至次日凌晨仍未离开。这些行为导致夫妻关系持续紧张,最终破裂。

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郑某清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其支付约定的30万元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宇与郑某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证据确凿显示段宇存在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约定。判决段宇支付郑某清赔偿金30万元。

段宇对此判决不服,进而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段宇支付郑某清25万元人民币。

对此案件,律师分析指出:此案为因丈夫婚外情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件。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最终赔偿女方一定金额,成为婚姻法修改后首起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协议判例。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广泛讨论。《婚姻法》虽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仅为倡导性规定,不能单凭此条起诉配偶不忠。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未损害他人利益,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化。

尽管《婚姻法》及其解释中未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应如何处理,但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这一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目前法律体系而言,将夫妻忠诚协议视为契约并适用《合同法》调整尚存在争议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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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同时《婚姻法》等八部法律废止。对于涉及婚姻法问题的咨询和争议,尤其是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与处理,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若需协助可随时联系123律师网(12364.com)的婚姻家庭法律专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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