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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婚姻的法律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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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婚姻的法律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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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胡某于1983年与王某结婚,但在1997年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沈某登记结婚。王某得知此事后,向胡某提出离婚并接受了胡某的补偿,选择不起诉胡某的重婚行为。而沈某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

【观点分歧】

关于胡某与沈某的婚姻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在已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沈某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因此这段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为无效,法院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虽然胡某与沈某属于重婚,该婚姻登记似乎无效。但当王某与胡某已经离婚时,无效的理由已经消失,法院应以有效的婚姻来处理。

【深入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婚姻无效是指因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无效婚姻: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近亲结婚以及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但婚后未治愈。《婚姻法》也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婚姻缔结时并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条件可能会得到满足。例如,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后来达到了,或者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但后来治愈了。如果此时仍然坚持认为该婚姻无效,可能会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婚姻法》及其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于何种情形可以使无效婚姻消失,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婚姻登记兼具私权自由和公权公示的双重性质,因此无效婚姻的原因如果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公序良俗,应始终无效,即使无效原因消失,法院也不能承认其效力,比如重婚。但如果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般性违背私益要件,如未达到法定婚龄等,违法程度并不严重,当无效原因消失后,应该尊重和保护婚姻双方的自由选择权,禁止他们反言主张婚姻无效。

在婚姻法的解释中,无效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持的情形,不应包括重婚事由的消失。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制度,社会危害性大。结合本案实际,尽管胡某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与王某已经离婚,但他曾经重婚,且在和沈某结婚时并未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胡某与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因无效原因的消失而被认定为有效。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若您遇到与婚姻相关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以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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