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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调解过程的记录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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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调解过程的记录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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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笔录详解》

这篇笔录是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进行调解时的真实记录。该调解笔录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对于离婚的调解是开庭前必须经过的程序。离婚诉讼不能直接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否则将构成程序错误。接下来,我们将与123律师网一起,详细解读这篇离婚调解笔录的内容。

调解笔录详情: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13319号

时间:22日9时0分

地点:常平法庭

审判人员:邱亿

书记员:彭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邢敏,女,1965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在黑龙江省鹤岗市,现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

被告刘富,男,与原告同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同样在黑龙江省鹤岗市,现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结婚时间,原告表示于1982年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双方均确认此信息。接下来询问居住地点及婚后感情状况,双方各自回答并确认。询问离婚原因时,双方表示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过审判人员的调解询问,双方均表示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并自愿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问题,双方表示儿子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最后关于诉讼费的问题,原告表示愿意承担。双方均无补充意见,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关于诉讼离婚调解,是指法院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而进行的调解。在实务中,调解内容以调和为主,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结果包括双方和解、达成离婚协议或调解无效进入下一诉讼程序三种可能。在这篇调解笔录中,由于双方均表示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若调解无效,将可能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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