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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过继他人后索要赡养费问题探讨:法律与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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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过继他人后索要赡养费问题探讨:法律与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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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老人因种种原因孤独地生活,没有子女的陪伴。为了未来的保障,他们可能会选择。由于年龄差异较大,这种收养关系常被称为“隔代收养”。那么,究竟什么是隔代收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王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儿子。1997年,在亲友的牵线下,王某与亲属张某达成协议,将15岁的长子过继给张某夫妇为养孙子。原来,张某夫妇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王某将跟随张某一家生活,由张某夫妇抚养长大,同时王某也对张某夫妇负有赡养义务,张某的财产也将由王某继承。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身体出现问题,老伴也常年生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生活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王某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在承担了一部分后,王某拒绝继续承担。于是,王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从法律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当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并确实形成了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时,应予以承认。对于收养纠纷或相关权益纠纷的解决,可以参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理处理。

王某被生父母过继给张某夫妇后,与张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并相互履行了抚养和赡养义务。尽管他们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了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在法律中,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并得到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王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王某夫妇后来要求王某承担赡养义务,从法律角度并无依据。王某夫妇要求王某承担医药费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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