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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夏某离婚欠款纠纷案:追索财产,法律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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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夏某离婚欠款纠纷案:追索财产,法律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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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生于1957年8月27日,为汉族女性,农民身份,现居住在成都高新区桂溪乡。她委托了两位律师,周鸿山和刘开建,作为她的诉讼代表人。

相对方被告夏某,出生于1957年12月5日,同为汉族,住址在成都高新区桂溪乡。他的法律代理人是旷有源,来自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

此案由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独任审判员为王虹曦。案件审结时间为1999年6月19日。

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她与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在1998年6月协商离婚时,被告同意支付20万元现金给她。由于考虑到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做生意,她同意被告亲笔书写一份因离婚而欠下的20万元欠条。然而被告没有履行其支付义务。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这笔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夏某和他的法律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在法院的主持下已于1999年6月完成了离婚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达成协议并已获得法律文件证明。他们不同意再支付这20万元的离婚款,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查明:李某和夏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并曾在1998年6月协商离婚并签订了相关协议书。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承认了上述事实和这些事实的相关证据。法院还了解到李某在离婚后取走了夏某保存在保险柜的欠条,但并没有在离婚时向法院提出相关主张。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案理由:

原被告在法院办理离婚时对之前的财产处理协议进行了修改。即被告在1998年出具的离婚款欠条是一种财产处理的约定。而他们在法院的调解中并未就这份欠条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主张。他们已对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并获得了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她的主要证据是被告夏某写的欠条,但这份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这份证据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所以她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推荐了一些关于离婚协议书和起诉书的范本供当事人参考,如“离婚协议书范本2024电子版”、“女方离婚起诉状标准范本”等,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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