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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建房权属确认:焦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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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建房权属确认:焦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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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8日,中国法务信息门户123律师网(12364.com)发布了一篇名为《婚后父母出资建房权属探讨》的文章,原作者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所建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就这个问题,这里我们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期待大家的交流与讨论。

【案件描述】

李女和陈男因夫妻关系紧张,走向了离婚的法庭。在诉讼中,李女除了要求离婚和孩子抚养权外,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主要是一栋婚后所建的房屋,其价值约为人民币一百万元。这栋房屋的建造过程中,陈男的父亲陈某投入了大部分资金,金额达到二十三万多元。而陈男和李女只出了一小部分资金。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了陈男的名下。现在,陈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将这栋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这栋房屋的权属问题成为了案件的核心分歧点。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认为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第二种看法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也就是原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这栋房屋应属于陈男个人所有。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为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时,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深入分析】

123律师网并不完全认同上述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关于“出资”的理解并不明确是全额还是部分出资。如果仅将“出资”理解为部分出资,那么父母的部分出资行为就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这显然有失偏颇。父母赠与的应是他们的出资额而非整个房产。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在本案中,陈某作为陈男的父亲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并参与了房屋的建造过程。这种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的行为往往是为了保障晚年生活。将房产证登记在陈男名下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对陈男的个人赠与。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和所得的财产。该房屋应被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各家庭成员的共有份额,《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这起案件中的房屋应被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如果李女在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屋,那么应先中止诉讼,等待陈男提起的分家析产诉讼结束后,再确定该房屋的权属份额并继续处理。

律师网(123律师网)温馨提醒: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法律将不再适用。如果您有关于婚姻问题的法律困扰,可以通过点击这里了解更多关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有需要,欢迎咨询我们的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请您访问我们的网站:律师网(即:网址链接为原网站的近似地址)以获得更详尽的咨询和指导。了解更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或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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