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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权的中止与恢复:权益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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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权的中止与恢复:权益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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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若其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时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原有的探望权利。对于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由于这类人群对事物的判断能力不足,他们的探望行为可能会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应当中止其探望权。

2.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重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其探望子女可能会危及子女的健康,此时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3. 若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例如威胁到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此时应当中止其探望权。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中止探望权。

二、关于探望权的恢复

探望权在依法中止后是可以恢复的。如果原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除,那么就应当允许恢复行使探望权。恢复探望权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审查当事人的当前情况,确认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后,依法恢复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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