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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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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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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意味着每位公民都能根据个人意志自愿地选择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男女两性公民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结婚或离婚问题拥有完全的表达自由,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做出违背自身意愿的选择。这种婚姻自由不仅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选择,同样子女也无权干涉父母的离婚或丧偶后的再婚选择。婚姻自由是中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经2001年修正)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及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倡导计划生育。

第三条:严厉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严禁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反对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强迫。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选择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亦可选择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相关的申请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及时申请,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其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将同时废止。若您涉及婚姻问题,欢迎点击咨询查看!若需专业帮助,请通过123律师网咨询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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